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nvironment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GDEDA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广大会员贯彻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方针,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培训,推动业内自律和行业规范,为建设广东文化大省、推进品牌设计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政府有关行业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环境艺术设计和施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环境艺术设计、装修装饰工程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环境艺术设计与工程施工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4、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5、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环境艺术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和评审工作;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库,为评审、投标等工作提供服务;
7、为会员提供环境艺术设计、施工、用材等相关工作咨询;
8、收集、提供国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信息和动态,编辑资料和专业刊物,建立信息网络,举办专业论坛、设计比赛等活动;
9、组织技术交流,建立环境艺术设计与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之间联系、沟通和合作的平台,为各相关单位提供有效服务;
10、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环境艺术设计、装饰工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省内从事与环境艺术设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凡从事室内环境设计、室外环境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装饰艺术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从事有关环境艺术设计的、科研开发、培训教育、软件开发、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与环境艺术设计有密切关系的上中下游经营、生产、传播媒介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本会《会员申请表》;
2、按照《会员申请表》有关“申请入会需提交资料”的要求,向本会提交相关入会申请资料;
3、入会资格审核确认后,由本协会向申请单位印发入会通知;
4、申请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5、本会在以上流程完成后,向会员发放“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订或修改章程;
3、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需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长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推荐、选举理事和常务理事;
5、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6、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之1、2、4、5、6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为: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提名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会议决议2项的会议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2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各种捐赠;
3、会员缴纳的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来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注销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